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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如下:      >>全國法規資料庫<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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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
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。

轉讓第一級毒品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二級毒品
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三級毒品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四級毒品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。


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。

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罪之加重
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、轉讓毒品等罪者,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