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首頁 關於本中心 法規查詢 美沙冬專區 網站地圖 聯絡方式
最新消息
認識毒品
藥癮戒治機構
反毒宣傳專區
常見問答
便民服務
相關聯結
訪客計數:189541
您目前位置>>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首頁>>法規查詢
  法規查詢
 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相關之刑責如下:      >>全國法規資料庫<<
 第一頁   第二頁   第三頁   第四頁 
 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
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
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。

 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
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、施用毒品之器具
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
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
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,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。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