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950619 |
| 第一條 |
新竹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緊密聯結反毒網路,有效防制青少年 及民眾受毒品危害,特設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 並訂定本要點。 |
| 第二條 |
本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擬訂年度毒品防制實施工作計畫。
二、協調聯繫各相關機關(單位)推動毒品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及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。
三、毒品犯罪預防宣導、毒品危害防治教育及建立民眾正確反毒觀念。
四、諮詢服務、心理輔導、危機處理及追蹤輔導。
五、轉介毒癮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門診實施戒治或民間公益、宗教戒毒機構實施戒治及輔導。 |
| 第三條 |
本中心設預防宣導組、保護扶助組、犯罪預防組及綜合規劃組,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。 |
| 第四條 |
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縣長兼任;副主任一人,由主任秘書兼任;委員 九至二十一人,由本府教育局長、社會局長、新竹縣警察局長及新竹縣衛生局長兼任,並得聘請顧問、諮詢委員、專任社工、醫療、心理及相關人員擔任之。
前項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(派)之;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,依職務異動調整,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;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,由縣長補聘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新竹縣衛生局長兼任,處理日常事務;組長四人,由本府教育局、社會局、新竹縣警察局及新竹縣衛生局派員兼任,並置組員若干人,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聯繫。 |
| 第五條 |
本中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由主任擔任主席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主任指定副主任為會議主席,副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 |
| 第六條 |
本中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;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 |
| 第七條 |
本中心開會時,得視實際需要,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(單位)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。 |
| 第八條 |
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新竹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。 |
| 第九條 |
本中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,但聘任委員依規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。 |